荆门市装饰建材流通协会
地址:月亮湖路1号
联系电话:0724-6697990
邮政编码:448000
荆门市装饰建材流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荆门市装饰建材流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中国建材家居装饰行业组织,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协会是荆门市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建筑装饰材料企业和商家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独立的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装饰建材行业领域有关方针政策,反映生产企业和经营商户的经营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荆门市工商联,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荆门市民政局,业务上接受市工商联的领导,管理上接受荆门市民政局的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路1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全市装饰建材专业市场内的各商户的管理体制、技术结构、组织结构、质量管理、生产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依据和建仪、反映商户的要求; (二)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和信息交流; (三)开展对商户和经营者的培训,提高素质使其发挥经营水平的作用; (四)组织商品展销,促进市场间的横向联合; (五)开展各经营专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加强与市场外经济组织联系,促进经商户与外部的经济技术合作; (七)开展质量管理活动,评选优秀经营户和信得过门店表彰活动; (八)参与编辑、出版行业刊物; (九)帮助、引导经营商户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市内经营者承认本协会章程,有一定的经商和管理经验,由本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秘书处根据常务理事会表决结果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社团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社团组织的活动,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社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社团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社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本社团的有关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荆门市工商联审查报经荆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同业及专业市场经营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荆门市工商联审查并经荆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荆门市工商联审查并经荆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主持会议,可授权常务副会长主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开办经济实体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荆门市民政局和市工商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过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相关部门同意,并报荆门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荆门市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荆门市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荆门市工商联和荆门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O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荆门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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