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荆门2016年起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荆门日报
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通过,确定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荆门位列其中。这标志着荆门从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城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邓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