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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无可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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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4: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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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素芳,女,白庙街道办家属

被告:周凤梅,女,石化家属

一、事故的经过:
2013年11月6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驾驶一辆宗申48Q助力车由石化家属区向缸盖厂方向行驶。当行至十字路口时,看到一辆三轮摩托车自北向南开过来,并要右转弯进石化家属区,因路面比较窄,被告即刻在路口停车避让。待三轮摩托车右转弯后,看清五一路上没有车辆通过时,才缓慢通过五一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的公路(以后简称第一公路),并且快通过路中间绿化带,准备左转五一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的公路(以下简称第二公路)至缸盖厂方向时,看到第二公路上有车自南向北行驶,被告当即停车避让。原告驾驶50嘉陵摩托车向被告冲来,被告连人带车撞翻到绿化带中,将被告助力车龙头和挡板都撞碎了(约损失600多元),被告身上多处被撞得青一块紫一块。原告摩托车油箱盖被撞飞到绿化带,车倒在地上,油箱的油流到地上一大片。原告也从自己的车上摔下来,不知其耳朵挂倒何处,只看到其右耳耳廓流血,当时在场围观的群众大概有二、三十人。右转弯的三轮摩托车司机目击了全过程,并借用其手机给被告往家里打电话。
当时围观的群众说这点小事私了算了,不必报警。但是原告认为自己的女儿在交警队上班,就立即给女儿拨打电话报警,其女儿就亲自带两位警察,一辆警车并一辆拖车,两位警察简单询问了现场的情况,就将事故车辆拖走,并说,你们双方协商解决好了,就放你们的车,不罚你们的款。原告未让被告同行,自行到石化医院检查住院。群众知道后,就立即告诉被告,原告已经去医院了。被告立即赶到医院,等找到原告,他们就已经检查完毕办理住院了,原告对身体多部位进行拍片,均未发现受伤,只有右耳廓挂破一块皮,原告要求住院消炎,原告住院第二天下午,被告购买了几十元水果前去看望原告。从原告口中得知,事发当天下午是放学时间,要同时接两个小孩,先到文峰中学接了一个回家,然后又去石化一小接另一个孩子,时间比较紧张,开车速度很快。原告的左手误抓过电线,被电烧伤,到目前左手掌残疾,没有血液循环,影响了驾驶。
二、事故原因的剖析:
这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原告应当负全部责任,被告没有任何责任。理由如下:
1、原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原告自北向南到石化一小接放学的小孩,当时右边没有车辆,前后没有车,为什么不靠右行驶,偏偏向左边撞去?
2、原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能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原告左手掌被电烧伤,没有血液循环,落下残疾,势必影响驾驶安全。
3、原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依次通过”的规定。事发当天下午学校放学时间,原告同时要去接两个学生,时间很紧张,车速快,精神紧张,造成失控发生撞车事故。
4、原告在住院期间,就到其所在居委会、医保局申请是自己驾驶摩托车摔伤,不是交通事故受伤,申请要求从医保渠道报销医药费。她这个申请应当是属实的,顺理成章,与现场的情况是吻合的。从现场来看,是原告违章撞到被告,自己从自己的车上摔下来,与对方没有任何责任。
5、原告2013.11.6住院,12日出院,出院后已从医保局报销医药费,又同时向被告索要赔偿4千元医药费,被告不接受,月亮湖交通事故处理大队秦伟警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荆门市直属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当时调解员调解结论是,原告已承认是自己摔伤,从医保局报销医药费,现在又从交通事故方面要对方赔偿,要双份,不合法,不合理。结果调解不欢而散。
综上所述,这次交通事故应由原告承担全部的责任,被告没有任何责任。
三、轻微的交通事故,历经七、八个月,迟迟不能妥善解决,原因何在:
小小的交通事故,反映了党风政纪的大问题。根本原因是由于原告的女儿张氏在月亮湖掇刀交警二中队上班,与秦伟警官徇私舞弊,未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所造成的。
原告常在被告面前扬言说,我的女在交警队上班,其女儿上班的地方与秦伟警官是同一座办公楼。事故发生后,张氏和秦伟警官串通一气,频繁往来,秦伟徇私枉法,不秉公执法,颠倒是非,混淆黑白,认为群众不懂法,好欺负。连普通群众到现场都看得出是谁违章,就像秃顶上的虱子,小葱拌豆腐一清二楚。可是干专业的交警秦伟警官睁眼睛说瞎话,硬说是被告违章,负主要责任,为原告撑腰。支持参与原告讹诈被告的钱财。请看他们两个的所作所为:
1、原告的女儿张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关于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执行的,与当事人有亲戚关系的应该回避的规定。原告2013年11月6日住院,12日出院,13日中午原告女儿张氏打电话给被告,要求被告到石化公园协商事宜,被告当时请他们到家里来,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协商解决问题,原告及其女儿不同意,坚持要到石化公园门口谈判,双方到公园后,张氏拿出从医院报销的单据让被告过目,大约用了医药费1800多元,报销了1100多元,原告提出还要被告赔偿4000元。其女儿说最少还要赔偿2400元,否则少一个子也不谈。说完扬长而去,并甩下一句话,以后再不要给我打电话,态度十分傲慢。前后不到5分钟,那里是协商,简直是最高指示。谁给他这么大的权力?
2、秦警官对张氏的身份遮遮掩掩,不光明不磊落。因原告说其女儿在交警队上班,究竟在哪里上班说不清楚,有一天让秦警官当面指认该女子,秦警官说不认识。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氏带着亲警官到现场处理事故,秦警官怎么不认识此女呢?在说,在交警队里上班的女同志寥寥无几,又在同一大楼上班,能不认识吗?后来被告在上班时间观察了几次,看到张氏从北面大门进去上班。后来秦警官才说此女是聘用的。这是一个警官应有的态度吗?
3、大约在2013年11月下旬,秦警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荆门市直属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当天调解的结果是原告承认自己摔伤,从医保局报销了医药费,又从交通事故方面赔偿损失,要双份,不合法不合理。事后,可能原告向秦警官告知了此事,秦警官担心被告到医保局告状,为了稳住被告,连夜给被告家里打电话说,从医保局报销得了钱不是减轻你们双方的负担,有什么不好呢!你看秦警官有什么法制观念?
4、秦警官与原告共演双簧戏,讹诈被告的钱财。大约2013年12月下旬,秦警官通知原告和被告双方到其办公室进行调解。到了其办公室后,秦警官佯装对当事人询问当时在现场情况,接着就马上要双方当事人在事先打印好的责任认定书上签字。责任认定书是这样下的定性:被告挑起事端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在责任认定书上签了字,被告拒绝签字,问秦警官“挑起事端”是在此什么意思,概念迷糊不清,请秦警官指出被告究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哪一条,是线路走错了?还是速度过快?秦警官哑口无言。自我解嘲的说“有不同的看法是可以的,我不说服你,你也不要说服我,有不同的看法,你可以到法庭告我。”这是一个交警调解事故的态度吗?所以被告认为秦警官是颠倒事实,是非不分。用“挑起事端”这词来搪塞,戏弄没有文化的普通群众。
双簧戏演完了第一幕,秦警官又接着演第二幕,秦警官交给原告一张表,佯装要她去找有关领导要交多少罚款,这次属于轻微交通事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不进入交警电脑,不进交警处理的程序。如果协商不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何来的罚款,你通知我们双方来是来调解,不是交罚款的,秦警官演这出双簧戏是给被告看的。
接着又演第三幕,秦警官与原告自言自语地说你要打官司,按属地管理的规定,你们应该在东城法庭打官司,因为交通事故在东城法庭门口发生的。这些话是专门给在旁边坐着的被告的。接着,秦警官马上就问被告,你是打官司还是协商解决。被告回答说,一两千元不值得打官司,还是协商解决为好。秦警官马上接着追问被告,那么你愿意赔原告多少钱?你看秦警官哪里是在调解,是在演双簧戏给被告看,讹诈被告,要被告按他的意图就范。被告的摩托车被原告撞坏了龙头和挡板,损失600多元,原告自己说,如果往后撞一点,非把被告的腿撞断不可。可是秦警官自始至终都没有提过,要给被告赔一点损失。
从以上可看出秦警官什么态度立场,他还是一个合格的警官吗?在这次交通事故中,他没有发挥正能量的作用,他起到了负能量的作用。这个小小的交通事故拖了七八个月,事情未妥善处理,根本原因是秦警官不公正执法所造成的。
5、更有甚者,秦警官后面的表演更加露骨。被告觉得这个小小的事故拖了几个月,未妥善处理,很闹心。所以就硬着头皮去找交通事故处理大队的大队长,大队长了解情况后,认为对方是讹诈你的钱。要你赔几千元没有依据,当时大队长叫来原来管此事的秦警官,要他妥善处理此事,可是从2014年元月交给秦警官处理,到了五月份,五个月过去了,毫无音讯。被告又去找大队长,告诉大队长秦警官没有处理此事。大队长经过前后思考,小小的交通事故拖了七八个月,事实基本清楚,对方要打官司,法院要怎么判就怎么判!扣留这么长时间的助力车应该放了,当时给秦警官打电话要他放行,秦警官就不放行。大队长三番五次打电话,他却推三阻四不放行。到了5月19日下午,大队长亲自带被告到秦警官办公室,当面要他放车,秦警官才开出放行证。
     综上所述,原告的女儿张氏和秦警官在这次交通事故处理中,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十款“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6、秦警官说假话,耍两面派,工作作风不正派,品质恶劣,没有一个警官应具有的品质。
     ①、大队长三番五次打电话给秦警官要他将扣留七八个月的助力车放行,他推三阻四就不放行,2014年5月18日,当事人找到秦警官的办公室,要求其放车,秦警官回答,“对方当事人正找律师到法庭告你,等法院判决以后再说”。可是2014年5月19日下午,大队长亲自带领当事人到秦警官的办公室,要其放车时,秦警官当着大队长的面前撒谎说,“我打电话要你来领车,没有驾驶证,居民身份证也可以领车的,你怎么不来领?”
     ②、因为秦警官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偏袒原告,颠倒是非,不符合事实,站不住脚,所以背着被告打印责任认定书。2013年11月6日,发生的交通事故,11月16日就打印责任认定书,被告一直没有看到。直到2014年6月20日,原告告状,被告到法庭领诉讼状副本时,才知道秦警官已发了责任认定书的文件,秦警官这行为合法吗?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应当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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